10月22日,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,公布8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,典型案例包括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、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、壟斷協議糾紛案、侵犯商業秘密罪刑事案、假冒注冊商標罪刑事案等,涉及寶馬、強生醫療、海天食品、美的等知名企業或品牌。
其中,曾先后入選《2011年度廣東十大知識產權審判典型案例》和《2011年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10大案件》的“美的侵犯格力臥室空調技術專利案”的再度“榜上有名”,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,成為警示企業自強、自律的鮮活教材。
據介紹,在過去一年中,全國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及競爭案件數量繼續增多,新類型案件以及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增多,社會關注度提高。最高人民法院此次甄選的8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,旨在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,進一步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宣傳的力度。
案件回顧
2011年11月,對峙長達3年的美的侵犯格力臥室空調“按照自定義曲線運行的方法”專利侵權案最終塵埃落定,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美的侵權行為成立,勒令其立刻停止銷售、許諾銷售侵權的空調產品,并賠償格力電器經濟損失200萬元。
這場專利拉鋸戰最終以格力的勝訴而落下帷幕,回看此案件中關于知識產權訴求法律保護的整個過程,卻是一波三折。
2007年4月,格力自主研發了用戶可以根據自己的睡眠習慣,控制房間溫度變化,從而提高睡眠質量的技術,即“控制空調器按照自定義曲線運行的方法”。同年4月28日,格力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發明專利,并于2008年9月3日獲得專利證書。
2007年8月至11月期間,格力先后向市場推出應用了該技術發明專利的臥室空調“睡夢寶”、“睡美人”等系列產品,引起了消費者的極大興趣,出現供不應求的市場現象。
同年12月,美的推出“夢靜星”系列睡眠空調產品。格力發現,美的該系列產品不僅侵犯格力所擁有的“控制空調器按照自定義曲線運行的方法”的技術發明專利,而且美的還利用各種宣傳渠道,大肆利用該賣點以促銷該產品獲取非法利益。
格力認為,美的這種剽竊行為嚴重違反了國家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政策,違背了企業公平競爭的商業道德,并給自主創新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。在多次交涉無果的情況下,迫使格力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創新成果。
2008年末,格力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以涉嫌侵犯專利使用權為由狀告美的,要求美的立即停止對格力的侵權行為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。
經過兩年多時間的調查取證,2011年4月,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美的侵權行為成立,并依法判決美的立刻停止使用格力“控制空調器按照自定義曲線運行的方法”專利,立刻停止銷售、許諾銷售侵權的產品,并賠償格力經濟損失200萬元。
美的不服一審判決,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,請求撤銷原審判決,駁回格力的全部訴訟請求。經審理,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認定原審判決事實清楚,使用法律正確,依法駁回美的上訴,維持原判。
典型意義
最高人民法院表示,本案雙方當事人均為國內知名家電企業,案情疑難復雜,社會影響較大。二審法院正確適用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,合理適用事實推定規則和舉證妨礙制度,正確認定案件事實,準確確定侵權賠償數額,貫徹了加大司法保護力度的精神。在侵權事實認定方面,在依法認定特定型號侵權產品構成侵權的基礎上,根據與專利技術特征有關的說明書的記載,結合當事人雖提出異議但未提供相反證據的具體情況,合理推定另三款產品亦構成侵權。在損害賠償數額確定方面,積極運用舉證妨礙制度。侵權人持有其他三款產品的侵權獲利證據而拒不提供,二審法院根據現有證據推定該三款產品的獲利均不低于第一款產品,據此運用裁量權在專利侵權法定賠償最高限額以上確定賠償,加重了侵權人的侵權代價。
業內專家表示,在“美的侵權案”的判決中,法院以嚴謹的邏輯推理和詳盡的論述,準確地運用了權利要求的解釋、等同侵權判定、證據披露和證據妨礙等規則,同時規范了市場秩序,維護了技術創新,對同類案件有較強的指導意義。